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3日晚間十點多,C姓少年在新竹市火車站前,搭上新竹客運往竹東方向的班車,途中他在座位上睡著了,雖然車上有許多空位,但四十多歲的梁姓男子卻挨著少年座,且趁四下無人,拉下少年褲子拉鍊,握住他的生殖器,來回抽動。
少年立刻驚醒,他既憤怒又羞臊,於是推開梁男,霍地站起,移往巴士前方靠近司機的位置入座,當時梁男不敢尾隨,少年也因顏面問題而沒有聲張,因此梁男的噁心犯行並未被發現。
2天後,梁男上了同一路線公車,又見到被害少年熟睡,他以為對方年幼可欺,不敢聲張,於是再度靠過去,伸出狼爪,少年驚醒,這次不再姑息,他拉上褲子後,立刻大聲喊:「色狼」,並向公車司機求助,請他直接把車子開到派出所,讓警方處理。
案經新竹地院審理,梁男坦承犯行,而且與少年家屬達成和解,且賠償12萬元,因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雖依2個「乘機猥褻罪」判處徒刑9個月,卻給予緩刑3年,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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