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2歲的張姓男子與女友於台中1家超商工作,卻覬覦另名女同事,2021年3月與女同事一同上夜班時,竟趁她進入飲料冷藏櫃補貨區,從後方擁抱女同事並撫摸其胸部、強吻,甚至還趁四下無人之際,掏出生殖器,強押女同事頭部為他口交,性侵得逞。
受害女同事因顧及張男女友也在超商工作,認為告知店長或其他同事,會使工作場合會很尷尬,因此不敢聲張,卻沒想到張男變本加厲,事隔近1個月後,又在飲料冷藏櫃補貨區,對被害人強吻、摸胸,並強拉女同事進倉庫侵犯,甚至被害人躲到櫃台,張男還跟去問「如果我不要插進去,在外面摩擦可以嗎?」讓女同事忍無可忍,憤而告知店長並報案,全案才得以曝光。
不過張男起初否認犯行,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張男上訴二審,先以67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改口在法庭上認罪。對此,台中高分院考量張男犯案時年僅20歲,年輕識淺、思慮欠周,且無任何前科,最終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完畢,其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責,二審改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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