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進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針對刑事裁判處理方式及司法資源運用進行調整,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範若犯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三審。
不過由於《刑法》修正後傷害罪已非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為避免擴大上訴三審範圍,今修法通過增訂涉及《刑法》第277條第一項的傷害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的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這些具驗傷診斷證明書、毒品檢驗報告等證據,案情相對單純之案件,均列為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
不過,若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此外,現行之刑事案件抗告日期為5日,不過民事抗告可達10日,對此立院今也修法通過將刑事案件抗告期間上調至10日。
此外,若為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贓物罪、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的洗錢罪與第15條之一的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以上罪行一審適用法官「獨任」審判,其餘採合議審判。另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一審也採獨任制。
為此立院今也修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條文,修法正式施行前,原一審合議審判的案件,仍依施行前法規終結;至於原可上訴三審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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