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19:56 臺北時間

判刑超過6月不到案就公布大頭照 法務部提四大招強力抓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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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檢察司長郭永發說明法務部4大精進作為,強力緝拿通緝犯。
檢察司長郭永發說明法務部4大精進作為,強力緝拿通緝犯。
涉及Im.B吸金案的主嫌曾國緯因槍砲案遭通緝多年,竟長年利用化名及改名躲避查緝,為強化緝拿通緝要犯,法務部檢察司除全面優化整合「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供警方緝捕人犯歸案,對於判刑6月以上的通緝犯也一律強制公布照片以利全民通報,此外,通緝中人犯也不得更改姓名,以免有心人鑽漏洞拒不到案執行。
檢察司長郭永發表示,通緝書正本除提供內政部警政署外,副本亦送通緝犯戶籍地司法警察機關,以加強通緝犯查緝效能。為確保偵審、執行及提升查緝通緝犯之效能,法務部在今年2月15日,已邀集高檢署、調查局及警政署先行整合「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近日再邀集各地檢察署、內政部戶政司等單位共同研商,達成諸多共識,全面緝捕通緝犯到案。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對於優化整合「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也做出詳細說明。
郭永發說,精進作為包括以下四點:
一、 即時更新通緝資料方便民眾查詢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相關查詢平台頁面明確註明查詢條件與公布照片範圍,便於民眾查詢使用。
二、 逾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律公布照片
為使民眾將判決確定後逃亡或藏匿之被告資訊提供予執法人員,俾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本部已就臺高檢署「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關於執行中通緝案件可能須入監服刑者(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或併案通緝刑期逾有期徒刑6月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公布照片。預計今年6月中旬可完成測試全面上線,3個月內可完成清理舊案上傳照片,以便於民眾查詢及有利於查緝。
三、 通緝中之人犯依法不得更改姓名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本部刑案資料系統已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戶政機關受理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時,應查詢刑案資料,申請人如經通緝,則不得更名,並即時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捕。
四、 執行案件確保執行,偵查案件加強防逃
凡符合法務部訂頒「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所定案件者,檢察機關得啟動防逃機制,以確保執行。此外,為避免裁判確定案件被告藉由辦理遷徙登記延遲或規避執行,檢察官得運用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逕行拘提,另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規定,受刑人住址遷移他縣市者,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得不囑託執行。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對於脫逃案件、重大刑案之通緝犯等,現行偵查實務多有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查緝,以期加強防逃、強化查緝。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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