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蘇男與暗戀的女同事2020年因工作結識,蘇男得知女方與男友分手後,於2021年10月12日邀約女同事到台中市某餐用餐,席間蘇男向女同事謊稱前男友曾將手機送修,導致他們交往時的性愛片外流,所幸他已花了30萬元把影片買下,女同事聽完後則信以為真;幾天後,蘇男又傳LINE給女同事騙說,為避免影片外流,自己花了1萬3千元請別人以區塊鏈將她的性愛影片鎖住,要求女同事付1萬3千元,女子則不疑有他,隔日就到超商領取現金交給蘇男。
蘇男詐騙1萬3千元得逞後,同年11月29日又約女同事吃飯,再謊稱自己花費30萬元買下該性愛影片,並拿外流影片威脅女子必須償還他的損失,若還不出來則可肉償,女同事因擔心蘇男握有她的性愛片,只好同意與男子上摩鐵,並遭蘇男性侵得逞。事後女同事屢次向蘇男要求看性愛片內容時,蘇男卻遲遲拿不出來,女同事才驚覺自己受騙,緊急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查看兩人訊息,發現蘇男一再恐嚇女子「妳爸媽應該不希望看到吧?」「再花點錢」「給妳機會不珍惜」「希望妳看到影片大家應該很喜歡」「準備好了我會在妳不經意的時候出現給妳滿滿的驚喜」,導致女子心生恐懼,不得不聽從蘇男指示,已造成女子不可抹滅的傷痛,審酌蘇男犯後坦承犯行,且雙方已達成調解等情,最終依犯強制性交罪,處1年8月徒刑,又犯詐欺取財罪、恐嚇罪,合併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全都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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