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本案人夫去年8月中旬清晨4點多,趁妻子熟睡偷看她手機通話內容,驚見妻子與朋友訴說想離婚的心情,氣得人夫暴怒叫醒女方質問,並朝對方拳打腳踢,甚至還將人妻舉起來撞玻璃等,女方驚恐之際將男方推出臥房鎖門,但男方從窗戶爬進房內痛罵,「憑什麼把我關在外面」,並邊強脫女方衣物企圖硬上,卻沒想到臨陣不舉。
人夫原想踐踏女方自尊卻成不了事,竟更生氣得拿刮鬍刀強剃女方陰毛凌辱,並繼續對女方拳打腳踢,最後手姦得逞,並持續施暴。直至人夫累到睡著,女方才得以趁空檔逃離現場求救,並向丈夫提告。人夫到案被起訴涉犯傷害與強制性交等罪嫌,但雙方在去年11月間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結束1年半的婚姻,女方並在法院審理男方所涉刑案時,於上月(5月)31日遞狀撤回本件對男方的所有告訴,法官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這名莽夫所涉罪嫌均公訴不受理,但可上訴。
事實上,《刑法》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因被害人撤告而不追究,但若是對配偶涉犯強制性交罪嫌,則例外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允許被害人撤告,而傷害罪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本案人夫才得以因女方願意撤告而逃過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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