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彭男於2022年7月1日騎機車前往台中市沙鹿區某大學散步,發現校園內人煙稀少,適合進行犯罪。當天下午4時左右,他攜帶水果刀和備換的衣物再度進入校園尋找獵物。在當天下午近6時,彭男尾隨一名女職員進入女廁,待女職員如廁完畢並打開門時,他將其推倒並使用水果刀劃傷她。隨後,他勒住女職員的頸部,將她拖至殘障廁所,並對她的胸部進行摩擦約1分鐘,同時發出「我想跟你做愛」、「我想X你」等恐嚇言辭。
為避免被發現,彭男在過程中曾開門察看外面情況,而女職員則趁機反鎖殘障廁所門。彭男威脅稱「不開門的話,要進去將妳殺了」,並試圖從旁邊的廁所攀爬至殘障廁所。女職員趁機開門逃到辦公室尋求救援。彭男眼見東窗事發,趕緊變裝離開案發大樓,事後又再次變裝回到校園附近查看警方辦案情況。
法院審理時彭男坦承犯行,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他4年10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指出,辯護人聲稱彭男自小家境清苦,經濟壓力因網路詐騙而增加,他的犯罪行為只是一時失慮,請求法院減刑。然而,二審認為彭男的犯罪行為具有計劃性,他事先在校園物色下手對象,犯罪行為的惡性和危害程度嚴重,難以同情減刑。
二審考慮到彭男犯案後還返回校園並冷靜觀察警方辦案情況的行為,認定他的行為大膽,犯案後冷靜思考,計劃周密,因此確定他不是臨時起意犯案。彭男的犯罪行為對女職員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最終被改判為5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錯誤,量刑合理,因此駁回上訴,使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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