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吳男於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7月9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某知名夜店結識、搭訕這名就讀大學的正妹,兩人一塊飲酒作歡到凌晨5點,吳男見女方已醉到意識不清,便自告奮用向正妹的友人提到,他可以開車護送對方回家。
豈料,吳男並沒有真的把女子載回她家,而是將她載往一處汽車旅館,並趁她意識不清時對她性侵。事後女子酒醒後,發現床頭櫃有一個已經開封的保險套,但裡面的保險套卻是空的,她才頓時驚覺自己遭到性侵。但女子因酒醉斷片,遭到性侵前與當下完全沒有記憶,甚至不知道是誰將她載到摩鐵的,於是她連忙傳訊息給朋友求救並報警提告。
緊急求救後,警方根據摩鐵監視器的畫面,追查到了吳男的身份。吳男最終承認了他的罪行,並賠償了40萬元給這名女子。
在高雄地院的審判中,法官認為吳男對自己的欲望未能加以克制,趁著女方醉酒無警覺之際侵害了她的性自主權。然而,法官也注意到吳男的坦誠和與受害者和解的態度,並積極賠償她的損害。這使得法官對吳男的後續態度表示一定程度的肯定。因此,吳男被裁定犯下乘機性交罪,處以2年的徒刑和5年的緩刑,並需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參加3次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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