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船長莊啟義和友人陳耀華2021年2月間透過中間人介紹,認識想走私毒品的顏旭懋,顏旭懋負責出資,陳耀華提供自己的「祥湧6號」漁船作為運送工具,由莊啟義擔任船長,在同年4月底至5月初之間,負責駕船到東沙島東南方90浬處,向不明船舶接駁以38個麻布袋分裝、總重約623公斤、純度79%的安非他命後,返回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走私入境,再透過其他共犯分別駕車,將毒品運往彰化、新竹等地散步藏放,被警方循線查獲。
一審屏東地院依走私毒品罪判處莊啟義無期徒刑,莊啟義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莊啟義雖坦承犯行,但他辯稱,向顏旭懋取得的1,120萬元,已交由陳耀華等人或修繕漁船、籌備犯罪等事宜而花費殆盡,所以他沒有拿到錢,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但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莊啟義犯行明確,走私毒品的數量龐大,並迅速曠散致全台,對於社會治安、國民健康危害甚鉅,而且莊啟義在全案中擔任重要角色,惡性非輕,因此仍應量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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