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表示,《鏡電視》最初於2022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NCC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強調,就外界關切及《鏡電視》內部檢舉事項,NCC皆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且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
NCC補充,因「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為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之重要條件,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此舉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之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之可能。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鏡電視》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鏡電視》,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NCC重申,針對有關《鏡電視》的檢舉案,該會已詳加行政調查,絕無外界所言放水、卸責;NCC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積極辦理人民申請案,該會尊重各界指教,也請各界能尊重NCC行使職權之獨立及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