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騎士因逆向騎乘機車遭警方攔查,並實施酒測及生理平衡測試,騎士當場對警方侮罵「你們這些廢物」等語,王姓警員見狀乃將騎士逮捕並上銬,潘姓警員將他拖行至路邊,以其大腿及臀部壓在被上訴人頭部及肩頸部位約8分鐘。
判決指出,案發後潘姓警員遭認定涉傷害事件,經刑事判決認定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潘姓警員應賠償。
合議庭認為,案發時騎士並沒有瘋狂或酒醉,也沒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的情形,也沒有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之所定得實施管束的情狀,潘姓員警卻以自己大腿及臀部壓在被上訴人頭部及肩頸部位約8分鐘。
判決指出,潘姓警員壓制期間並刻意晃動身體使騎士臉部及身體與地面磨擦而導致對方受傷,不是合法的管束行為,也不是依法令的行為,合議庭審酌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警方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故意為傷害行為的態樣等情況,判被告賠3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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