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被查出以開發案名義向廠商斂財,更密集接受業者性招待及包養酒店妹,就連買房也超貸詐款,行徑大膽。犯罪所得約500萬元。
今年4月20日,台南地檢署偵結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詐欺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偽造文書罪等5大罪狀將他起訴。另也有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和不動產代銷公司黃姓負責人被起訴。
陳凱凌到案後坦承收賄,全案移審法院後,院方以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為由,裁定他續押3個月。
今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出爐,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判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判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陳凱凌聽完宣判後,透過律師當庭請求交保,律師稱,陳自去年12月被羈押至今,在偵辦過程中自白,移審時也坦承犯行繳納犯罪所得,希望可以具保,但遭到駁回,合議庭表示若有需要可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