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妻基於殺人的犯意,於2022年8月2日晚間6時40分許,在家中主臥房浴室內,將丈夫推倒在地後,到廚房內拿出一把水果刀,自丈夫胸部正上方刺入,刺創丈夫右心室,致丈夫心囊血塞而引發心臟性休克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判蕭妻10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沒有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犯殺人犯行,與出於故舊恩怨、逞凶鬥狠、謀財害命或是無差別隨機的惡意、凶殘殺人行為,迥然有別,綜合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背景及造成社會整體侵害程度等情,如果依《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最低刑度10年來判,猶嫌過重,與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不盡相符。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全案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但一審沒有這樣做,高院合議庭認為,蕭殺並非預謀殺人,但本案殺人犯行已剝奪蕭男生命,造成家屬莫大心理傷害及悲痛,而在考量被告與丈夫結縭、同住逾 50 年,彼此相依為命,雖偶有爭吵,但無肢體衝突,感情尚稱良好等因素,加上家屬為被告求請,要求從輕量刑,今天改判被告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