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Amber更用椅子砸電視,導致電視螢幕破裂,椅子靠背斷裂;在台南Josh離家後,Amber持美工刀割毀窗簾、沙發、枕頭、台南Josh的衣物、收藏帽、婚紗照,破壞電視遙控器,砸毀吸塵器,剪斷吸塵器電線,撕毀結婚證明書、存摺、行照,更在衣物、地毯及沙發上倒醬油,甚至以紅色蠟筆於牆面、沙發、桌面、窗簾、電磁爐多處寫上「死」「死媽寶」等字。
台南Josh請求前妻Amber給付財物損失17萬7,335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共37萬7,335元。
判決書指出,最終台南Josh可獲得賠償總額為16萬8,364元。物品損害賠償部分,電視8,248元、電動窗簾37,994元、雙色三人布沙發6,198元、帽子4頂1,200元、外套帽T 4件2,500元、上衣7件2,000元、相機20,474元、餐椅1,300元、系統櫃8,000元、枕頭200元、吸塵洗地機250元。
另外,精神慰撫金方面,判決書指出,被告(Amber)為大學畢業,現從事貿易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考量兩人經濟狀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8萬元範圍內為屬允適,應予准許。
附表一顯示,共15樣損害物品求償,其中法院判4樣物品免賠,第一樣為「無印水洗地毯-棉麻時代」,因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未毀損地毯,縱有潑灑醬油,醬油可清洗,並未達毀損之程度。且為廠商贊助,不得求償。
第二樣「內褲4條」,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是為被告所破壞;第三樣「襪子3雙」,理由同為無足夠證據,第四樣「大門磁卡2張」,法院認為被告(Amber)父親已於111年2月26日將大門磁卡歸還原告(台南Josh)父親,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並未毀損大門磁卡,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消息被轉發至PTT,大批網友熱烈討論,「為啥贊助的就免賠」「贊助的東西本身也有價值吧」,不過也有人解釋,判決書上意思並不是因為贊助所以免賠,只是因為無法證明是Amber潑的,所以才會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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