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52歲婦人黃格格,因對郭姓男友吃醋,前年10月14日凌晨,2人為此在城中城內的套房大吵,郭男先行離開後,黃格格後來氣得把未熄滅的香灰倒在皮沙發上也離開,不到15分鐘延燒整棟大樓,濃煙因「煙囪效應」上竄,造成46死43傷。
一審時合議庭認為火災確定是黃所引起,但黃遺留火源的點離住戶至少有20公尺以上距離,因延燒數十輛機車引發嚴重火勢,加上城中城大樓消防區劃不完整,沒有任何一層樓的防火門發揮作用,導致濃煙快速流竄害命,依檢察官提出證據,無法證明黃女有殺害大樓住戶故意,她對放火造成住戶死亡結果雖有明顯過失,但並沒有故意,不成立殺人罪,成立刑法放火及過失致死罪,依刑度較重的放火罪判處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黃的辯護律師仍主張檢方證據力薄弱,不能僅因黃格格最後離開,就認定她涉嫌縱火,何況她縱火動機不足,仍做「無罪」答辯。合議庭審理後,今宣判仍認定黃有放火燒毀住宅罪的間接故意,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