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的C姓女童與哥哥跟著外婆住,而孩子也叫外婆的同居人李男「阿公」,沒想到李男去年某日見女童與阿嬤一起午睡,於是躺在孫女身邊,伸出狼爪摸女孩胸部,繼而撫摸下體,就在他把手指插入陰道時,女童驚醒,用力推開阿公,但李男卻強力壓住她,低聲威脅女童不得出聲,性侵得逞;事後又兩度以同樣手法性侵同居人的外孫女。
後來,女童告訴哥哥遭「阿公」性侵之事,父母怒不可遏,向新竹市警方報案,由於女童遭性侵事證相當明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將李男提起公訴;案經新竹地院合議庭審理,李男矢口否認性侵女童,還堅稱女童因為他管教嚴厲而誣陷他。
但法官並不採信「色狼阿公」的說法,判決書指出,被告為逞個人私欲,不顧人倫,對於尚屬年幼之被害人,恣意以違反意願方式性交,所為不僅造成女童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亦已危害其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及其對人際關係之處理,且相比於10餘歲的女童在本案證述過程中無法言喻的悲傷難過、所承受的身心壓力;被告卻毫無悔意,始終未能正視自己行為責任,且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及其家人和解,因此依「性侵幼女罪」將他重判9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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