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說,全案由檢察官賴穎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查出中科院員工利用辦理國軍建置武器系統所需製品採購案機會,勾結廠商上下其手,由於被告犯行嚴重危及國防安全及人民之生命危險,均請求法院量處18與12年不等刑期。
起訴指出,被告刻意將標案內原本基於耐用性等考量所採用「軍規規格」,變更為成本較為低廉之工業規格(亦稱商業規格),嚴重影響國防安全;而謝嫌更於其中部分標案尚未公告前,即將標案相關文件翻拍後,先行洩漏予廠商人員知悉,使廠商得以對於投標文件預作準備,藉此提高取得標案機會。
檢方說,偵辦本案過程中,查出另一投標廠商明知中科院為維護國防安全,於採購契約中明文禁止廠商使用中國製品,竟為增加公司獲利,自中國進口製品後,在臺進行加工作業,並於加工完畢後,佯充為臺灣製造成品交予中科院,致中科院陷於錯誤,依約撥付新臺幣5,546萬元。
桃檢檢察長俞秀端語重心長地提醒,「唯有堅實的國防,方有安全的國家」,呼籲公務機關應謹慎維護各項資訊保密措施,避免涉及國家安全資訊外流、社會大眾亦應厚植國防意識,培養參與國防事務與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的心志,檢察官身為法律的守門人,自當積極追訴各項危及國家安全犯罪,以維護社會及國家安全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