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審判決指出,阮英貴在2017年7月19日上午,應陳美蘭指示,開著混凝土泵浦車超載到工地進行灌漿作業,行駛至仰德大道3段與新安路口時,卻因車輛後差速器之減速驅動齒輪固定螺帽鬆脫,造成中央傳動軸後端與後差速器脫離,並掉落於地面,導致車輛於下坡路段無法正常進行「引擎煞車」,且因車輛嚴重超載,造成「腳踩煞車」加速耗盡而無法發揮效能,使車輛下坡速度因重力加速度而變快,又因為該車「手煞車系統」遭拆除,無法有效操作手煞車等因素,最終導致車輛失控朝對向車道衝擊,釀成4死8傷慘劇。
判決指出,該車的車齡已近40年,是「信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美蘭於2005年購入的二手車輛,當時陳美蘭就知道該車手煞車已被拆除。至於「引擎煞車」失效,則可歸責於材料行車輛維修技師盧志宏,他於2016年12月7日至信詠公司維修該車,卻在更換差速器時出包,造成螺帽鬆脫,隔年4月阮英貴反應「車輛有點抖動」時,盧男又未進行安全性檢查,就將車輛交給阮男使用,最終導致中央傳動軸在車禍發生前脫落,使引擎煞車失效,害阮男煞不住車,成車禍主因。
法官認定,陳美蘭及盧志宏的作為,均隨時有使該車煞車無效、或無法降低行車速度以避煞之可能,致嚴重影響駕駛安全,一審判陳4年2月徒刑、盧3年6月。二審審酌陳認罪也與多數被害者和解,改判她2年徒刑、緩刑5年,盧維持原判。盧不滿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