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朱男身兼藥局負責人跟藥師,2019年8月間,黃姓婦人到朱男經營的藥局拿取帝拔癲腸溶錠、癲能停膠囊調劑等抗癲癇藥物,朱卻誤拿另一名劉姓男子的處方用藥。
黃女回家後長達28天沒有服用抗癲癇藥物,導致她在同年9月15日癲癇發作,經家人送往旗山醫院急救後,診斷為重積性癲癇合併腦病變,目前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專人全日照顧。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包裝上記明「病患姓名」「藥物」「劑量」「服藥時間」及「服藥途徑」等資訊,朱男卻誤將另一病患的降血糖藥物交給黃女,使得黃女未依照醫師處方定期服用抗癲癇藥,最終造成傷害。
一審法官認為朱男有過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朱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高雄高分院審酌朱男犯後坦承犯行,並以280萬元與黃女調解成立,刑度維持不變,另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