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女供詞,張男瘋狂追求她,並一廂情願認為兩人「在一起」,令她十分恐懼,詎料,2018年10月16日一大早他跑到C女住處狂按門鈴,C嚇得不敢應門,張男竟學蜘蛛人,攀爬外牆,從她住處陽台進入客廳。
她發現張男入侵,奪門而逃,沒想到在樓梯間又被強拉回屋裡,張男緊緊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C女驚聲尖叫,鄰居通報警衛,才將張男趕走。在檢警偵訊與法院審理時,C女供稱張男不但強行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還搓揉她的胸部,親她的脖子,因此一審桃園地院合議庭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個月。
二審依然維持原判,但更一審時,高等法院法官認為,C女對於有關張男揉胸、親吻的供述並不一致,有可能是張男在擁抱她的時候,手碰觸到胸部;呼吸的氣息則讓她誤認是親脖子,並非刻意猥褻逞其性欲,全案逆轉,法官裁定強制猥褻不成立,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論罪。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C女住家強行剝奪其行動自由,顯然未能尊重C對於雙方情感的認知,僅憑自己感受行事,對方被剝奪行動自由的時間雖非長,但已造成對往後生活的恐懼,而且張男雖坦承犯行,卻未能和解以獲得其諒解;但審酌張男雖已離婚,仍與前妻同住,需撫養前妻80幾歲父母,因此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至於其侵入住宅部分,稍早已經判刑5個月確定。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