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分局警方表示,高院確實要求朱國榮每日晚間7點前,應該到該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但9月7日下午3點朱報到後,隔天就未依規定報到,而派出所值班幹部、所長未能「即時發現並落實通報」,遲至12日晚上11點才陳報分局。
該分局偵查隊獲知後,隨即通知高院法警室,信義分局坦承有疏失,已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並研議檢討策進,落實相關通報機制及預防措施無虞,但警方也認為,依照現行的防逃機制,對於有計劃性棄保潛逃的被告是否有實質效益,建議應檢討精進。
有警員私下透露,每個分局各有好幾個司法單位要求來報到的人,來報到者又有每天、3天、一週等規定,實在是額外增加業務量,例如朱國榮需每天報到,但報到後還是有長達一整天的空白,如果有意要逃,時間也綽綽有餘,確實很難掌控、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