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69歲的曾麗燕自2010年歷任高雄市議會(縣市合併後)3屆議員,2020年經補選為高雄市議長,但她卻涉透過胞妹曾麗鴻辦理提領、保管及發放公費助理薪資,2人多次利用遴聘公費助理機會,以虛報人頭助理名單或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方式,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詐領金額高達1,330多萬元。
檢方於前(2021)年3月前往曾麗燕辦公室、服務處搜索約談,當時曾雖說無中飽私囊,仍被檢方要求以200萬元交保;檢方查出,曾麗燕從擔任高雄市議員開始,就由曹姓祕書及曾麗鴻保管助理存摺及發放助理薪資事宜,多年來曾麗燕聘用公費助理時,申報每人薪資4萬元,6名助理共支領24萬元助理費,但實際發給每位助理則約為2萬5,000元,多的錢用來支出服務處租金、電話費等雜項。
檢方深入調查後發現,這些低薪高報出來的助理費,除了服務處租金、電話費外,還有繳交曾麗燕信用卡費、社團會費、國民黨黨費及借款等私人用途;因此,檢方認定曾麗燕以虛報人頭及低薪高報方式,將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服務處支出和其他用途,偵結後將曾麗燕和胞妹曾麗鴻、涉案助理等13人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檢方去年依《貪污罪》等起訴,曾麗燕均否認犯行,雄院今天一審宣判,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曾麗燕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