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於2021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誘騙被害人,邀請對方到台北市松山區共進晚餐和看電影,同年11月21日晚上再度邀被害人上門,卻在看電影時伸出狼爪性侵對方。
劉男在床上用咬、打、抓的方式壓制被害人,事後兩人一同去廁所洗澡,隨後劉男再度強行性侵被害人,期間甚至喊她「騷母狗」,多次拍她屁股,咬她的手臂、頸部和乳房,並抓她頭髮,完事後再度將她拉去洗澡,更聲稱持有BB槍,威嚇不讓她離開,最後被害人趁機逃跑,趕緊報警處理。
被害女子指控劉男強脫她衣服硬上她,儘管她用「生理期」為由抵抗,仍被呼巴掌,拍打屁股,還被啃咬手跟脖子,甚至結束後劉男還表示「喔,真的有流血」。
然而,劉男落網後卻否認指控,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還表示自己有先跟女方確認「很M」,才認為可以用咬、打的方式增添情趣。
台北地院審理,審酌兩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憑「那會不會不敢跟我約了」「下次收歛可以嗎?」等字句,不予採信劉男說法,批評劉男為滿足自己的私欲,性侵、猥褻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還詭辯對方反抗不力,才誤導他可以發生性行為,法官認為他犯後無悔意,判決4年10個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改判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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