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光任職南部某國中羽球社教練,因而認識國一少年A,2019年3月至10月間阿光藉口校外教學將A男帶到自己的住處,脫下A男的內褲替其打手槍及口交,A男顧及阿光是學校教練而不敢張揚,後來A男向同學提及遭阿光猥褻,老師輾轉得知後,趕緊通知家長並報警。
法院審理時,阿光坦承在校外羽球場指導A男,因為教球前有流汗,想回家洗澡,才帶著A男一起回家,否認猥褻A男,稱自己為異性戀也無戀童傾向。
但法官勘驗A男的證述,A男稱自己被教練帶回住處,教練替他打手槍,後來教練開始會替他口交,他因為日後還有比賽,擔心教練不教打球,他誤信教練說這樣的互動是正常的,還一度覺得遭猥褻一事很正常。
法官斥責,阿光擔任羽球教練,明知A男未滿14歲,性觀念未成熟,卻未盡照護責任,只為了滿足個人欲望,罔顧分際與A男的心理人格發展,故依對於未滿14歲男子猥褻等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對於未滿14歲男子性交等1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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