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今召開例行記者會,通過預告《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的二大原則下,適度放寬廣告播送次數,預告期間為60日,NCC也表示,廣徵各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NCC表示,廣電業者面臨數位匯流衝擊之影響,廣告收益大幅減少,為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期望在適度鬆綁法規下,及維持公平監理產業秩序進行上述修法。
事實上,NCC在9月12日就召開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廣電公學會出席,討論後提出本次修正案。
本次修正內容共3項,第一,節目播送時間達30分鐘者,得播送廣告3次;逾30分鐘達60分鐘者,得播送廣告6次;逾60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第二項,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第三項,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NCC發言人翁柏宗說明,修正條文的重點包含,30分鐘的節目播送廣告的次數可從2次放寬到3次、60分鐘的節目則可播送6次,節目前後播送的廣告也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