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台灣將進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北監這名林姓受刑人申請屆時能在監投票,但遭中選會、桃園選委會於今年3月回函拒絕。
林男為爭取投票權益憤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年滿20歲,2019年12月因服刑,將戶籍遷入台北監獄至今,實際並持續居住6個月以上,本身沒有遭剝奪選舉投票權。
林男主張,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他還在北監服刑,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錯失權益,才會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分。
法官認為,林男在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日當天,是設籍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我國《憲法》保障選舉權,是國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已刪除被宣告褫奪公權不得投票的規定,入監服刑的受刑人不會喪失選舉投票權。
法官裁定,林男所提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當天,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
對於法院本項裁定,北監稱因屬於執行單位,有關相關的選務設置,並無權來做決定,只能按照相關規定來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