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女與韓男是老闆、員工關係,吳女因個人片面認為她與韓男有不正常交往關係,2021年7月21日於臉書發文,內容提及「這麼晚遇見小三跟我老公在家,他們真的沒關係嗎」、「告我的律師費還是我老公付的,應該是『工作』賣力」、「搶人丈夫,去妳家睡,又利用上班時間去車震,我懷孕你們還這樣」、「現在小三不簡單,自己不對還敢告人」、「妳家教育真好,教出默默搶同事的老公」等語。
吳女公布文章後,同年7月29日又修改內容,將原本的小三,直接改成陳女的名字,留言區也貼有她的照片,導致親友、客戶對她嚴重誤解,名譽嚴重受損,陳女才決定提告求償30萬元。
吳女到庭反駁,2020年12月10日抓包丈夫與陳女車震,才知道2人長期搞不倫,2人雖承認分手,但私下仍偷偷交往,2021年3月她提告指陳女侵害配偶權,氣到挺著大肚子離家,更慘的一幕又發生。
2021年7月吳女返家時,又撞見陳韓2人親密坐在一起,3人大吵一架,一氣之下才會在臉書發文,但字裡行間沒有任何謾罵文字,後來侵害配偶權告訴也獲判勝訴。
吳女告訴法內,她的發洩方式不對,整件事她才是受害者,就算真的要賠償,賠償金額也應該在1萬元以下才合理。
承審法官認為,陳女雖對名譽受侵害一事提出刑事告訴,吳女被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確定,但吳女在文章指責陳女在家中偷情、破壞別人家庭,部分內容屬於陳女與他人非公開私生活範疇,僅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加文章中明確寫出陳女全名,加害程度不輕。
法官指陳女非公眾人物,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問題屬私領域,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擅加評論,陳女因名譽受侵害提告求償無不妥。考量整起案件起因、過程、張貼內容對陳女名譽影響,判吳女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