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好房網》報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分享自己處理的一宗案例,一對夫妻有3個兒子,長子和次子都在外打拚,事業有成,因此不常返家陪父母,只有幼子一直在父母身邊陪伴。
為避免家庭為遺產起爭端,母親提前告知了3位兒子遺囑內容,表示打算將遺產留給幼子,3兄弟也都同意母親的決定。然而,小兒子從知道自己可獲得母親遺產,且已經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就認為自己可以後半輩子躺平,逐漸露出本性,對父母百般不耐煩,還無預警搬走。
在看到這種情況後,長子只能無奈地搬回家,承擔起陪伴照料父母的責任,隨後當母親因病住進加護病房,經過治療出院後就立即聯絡鄭文,希望將原本打算贈與幼子的房產轉讓給長子。
對此,鄭文強調根據《民法》第1202條的規定,即使早已預立遺囑,遺囑的設定人仍有權利修改遺囑。他也提醒大眾:「別以為父母親的遺囑成立後,受遺贈人就可以直接躺平等待,一定要相信人在做天在看,要怎麼收獲,就要怎麼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