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中,趙翁向法院聲請兒子每月2萬元撫養費,趙翁稱自己照顧兒子直到大學畢業,他如今已過70歲,同時是殘障人士,病痛纏身無力工作,希望兒子能在每月10日前給他當月生活費2萬元。
對此,兒子出面表示,他從小就遭到父親遺棄,由爺爺奶奶扶養長大,爺爺奶奶則由叔叔扶養,直到他國二時才與母親相認,與母親相依為命至今,他現在也有2名子女須扶養,未來還要照顧母親,沒能力再扶養趙男,希望法官能駁回趙男請求。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趙男前妻的證詞,趙男前妻證稱於兒子3歲時離婚,離婚前後趙男均沒有拿錢回家等語,故法官認定趙男在兒子非常需要父母照顧時,無正當理由就不盡扶養義務,如今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有失公平,故依法裁定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駁回趙男的請求。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