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女指控,前年9月22日晚間7點多,C約她到住處用餐,兩人聊著聊著,C男起身回房播放A片,並將坐在電腦椅子上的L女,強拉進臥房裡,接著推她上床,在違反其意願下,撫摸胸部,並將手指侵入下體得逞。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C男辯稱,兩人過去經常一起觀賞A片,等雙方都產生欲望,就會做愛,當天的情況與以往性行為的前奏很像,他以為L女也願意,於是主動求愛,後來對方拒絕,他就罷手,任憑其離開住處。
但L女強調,兩人雖然曾發生性關係將近10次,但案發當天她不想要,也多次拒絕,而C男播放A片,看著看著就勃起,接著脫下褲子,要她撫摸其生殖器,L女拿抱枕遮住眼睛,拒絕其調情,但C男仍強脫其衣服胸罩,並將祿山之爪深入內褲內,指侵得逞,後來L女一再說:「不要、你冷靜點」,C男才罷手。
雙方各執一詞,而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查出,事後L女傳LINE訊息給C:「我是真的不想要,但我跟你說我不要,你都沒有當一回事,我感覺很不舒服」,C立即回:「Sry(sorry) for 失態」。
因此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有嫌隙,C女沒有理由誣陷他,因此根據簡訊對話,認定C性侵成立。審理期間,C男主動提出和解方案,但未被對方接受,她強調此事讓她身心受創,無法原諒被告,因此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C男3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