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北市某男大生A與17歲女友交往後,於2020年9月17日赴北市士林區某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但A男期間用手機偷拍雙方性交聲音與影像,事後甚至還將影片給6名友人看,炫耀「手機真的要小一點」「我會自己抓角度」,其中一名朋友看不下去,將事件告訴A男的女友,事件才曝光。
女子指控,A男當時知曉她未成年,且A男拍攝時她並不知情,直到A男朋友告訴她,她才知情;A男友人表示,A男主動告訴他有偷拍與少女的性愛影片,問他要不要聽影片,他反問A男「你拍的時候怎麼拍」,A男還炫耀答「我是這樣子(放)的,我是斜著,不是正著」,還說「手機太大不行,手機真的要小一台、小一點,而且要黑的」「我會自己抓角度,這樣子放著,就是一定要讓鏡頭露出來,這樣子她就不會看到」。
A男則辯稱,與女子性交聲音與影像全長僅有9分鐘,主要為聲音,並無性交畫面,不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另外也無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強制力方式。
不過法院法院勘驗影片後,認為A男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計畫性偷拍,且A男偷拍影片後,又將影片在分別4個時間點播給6名友人聽看,且指明影片中聲音為該少女 ,顯然有炫耀之意,並帶有惡意且不尊重女性。對此,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A男7年,另外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4罪各判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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