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德恩兩度簽署為中共效命之誓約書,去年底又被檢方查出受旅行業者邵維強賄賂,以每個月4萬元為代價作為中共內應,2月一審依貪汙罪判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上訴,9月21日二審維持原判,向德恩也被延押到11月。
監察院彈劾案文今(10日)稱,向德恩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受共諜邵維強許予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竟分別於2019年10月2日、2020年1月12日兩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由邵維強攜赴中國轉交共軍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情報掩護機構人員,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與應該盡全力抵禦敵人,切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法定職責,足見其軍人武德淪喪,深為國人所不齒。
彈劾案文指出,向德恩遭檢調查出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陸續收受邵維強交付之賄款合計新台幣56萬元,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向德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也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向德恩此部分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有關國軍應保持清廉,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或不當利益之規定。
監委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發現,向德恩係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及共諜案件階級最高者,向員不思盡忠職守,為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並置軍人神聖職責於不顧,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的誓詞,自應受最嚴厲之處分。
3位委員綜核向德恩所為違反《憲法》第138條、《國防法》第5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8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第1項等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