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整起案件,今年5月21日陳姓檢察官騎腳踏車和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雙方事後討論賠償事宜,沒想到陳姓檢察官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竟然對女大生脫口:「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女大生事後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說明,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表示,陳檢察在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
雖雙方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陳檢察官職司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女大生,導致女大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監察院強調「實不可取。」
監察院指出,陳檢察官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
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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