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男婚後與父親、妻子、繼女同住,三年前,就以管教為由,每週動手修理繼女2到3回,甚至以拳頭重擊繼女的眼睛、嘴巴,還將將女童關在陽台,不讓她進屋。女童只好在寒冬中夜宿陽台地板,鄰居發現時,女童全身是傷,門牙都被打到斷裂,周男因此吃上官司。
周男坦承犯行,辯稱因看不慣女童不服管教才動手,法官認為周有凌虐女童事實,已造成女童身心痛苦,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10月。周男不服上訴,主張判太重,請求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認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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