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南18歲男子於去年2月3日凌晨與2位友人到東區養生館按摩,豈料,陳姓男指壓師卻趁機按摩其會陰部,脫去他的內褲,手握住下體上下滑動,愛撫其乳頭更以舌頭舔舐。男子驚覺不對勁,事後,他向同行友人及其他按摩師提到,陳姓按摩師用布蓋著他的眼睛,未經允許摸他乳頭,還問他「要不要機能保養下面」。
友人得知後,叫了櫃台人員出店外詢問,「按摩都是按『懶覺』嗎?」,櫃台人員表示:「沒有」。隨後又向另一名櫃台人員詢問「你們這邊有在按摩重要部分嗎?」對方則回答:「沒有這個服務」。事後,男子不甘受辱,憤而提告。
陳男則堅決否認有性騷意圖,辯稱,「我有問他要不要做攝護腺保養,他有答應,我沒有脫他的褲子,他當時穿養生館提供的褲子,我用手指揉他的攝護腺,其餘便沒有了,按了大約2、3分鐘,他便表示不要了,於是我便繼續正常按摩,直到時間結束。」
台南地院審酌,陳男利用為告訴人按摩服務之機會,乘告訴人不及抗拒而對其不當觸摸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兼衡犯後終於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告訴人新台幣5萬5,000元,但給付1萬5,000元後,及拒絕給付餘款,難認其確有賠償誠意。認陳男犯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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