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是現役軍人,5年前他與田姓妻子協議離婚,但為了孩子,雙方仍與兩名子女同住在竹北,但約定子女撫養的權利義務由陳男行使負擔,而田女則將她名下4人一起居住的房屋,其二分之一所有權贈與給前夫。
前年田女到醫院進行腹部手術,前夫竟然趁她住院,將她的私人物品裝箱,送回娘家,當前妻返家時,他拒絕對方進入,且明明看到田女伸手按在門邊,還數次用力關門,猛夾她的手指、手臂,導致田女手背與多處指掌關節淤傷。
田女憤而控告前夫傷害,陳男被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但田女越想越氣,再向新竹地院提起對陳男撤銷贈與之訴。審理時,陳男主張他是房屋所有權人,會傷及前妻,係為了維護其所有權;但法官調查,依照雙方離婚協議,田女可自由進出位於竹北、4人一起住的房屋,陳男無權阻止、驅離。
且女兒證稱:「媽媽手伸在門縫那邊,爸爸還很用力關,不只關一次,媽媽被夾到手都瘀青,我想讓爸爸停止,就用手指抓爸爸手臂」;兒子也說:「媽媽的手在門那邊,爸爸就直接很用力把門關起來,媽媽的骨頭有喀嚓一聲,進門之後爸爸還推媽媽,媽媽抱住我,撞到尖尖的東西……我拿籃子在媽媽房間門口,想保護媽媽而已。」
判決書指出,依照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陳男故意傷害田女,且經刑案判決犯傷害罪,因此田女自得請求前夫返還房產;但因這起傷害事件發生後,陳男已經將竹北房屋出售,因此法官在計算變價後,判決陳男須賠償前妻6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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