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觀表示,此案涉及黨政軍退出媒體以及「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立法意旨與明確規範。公視董事職務受《公共電視法》第13條規定,「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媒觀也表示,徐瑞希是公視派駐在華視的代表人,華視董事職務受《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媒觀強調,法律明確規定,具有公視董事職務者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徐瑞希於公視董事任期中接受特定政黨提名為公職候選人,違法事實甚為明確,並無任何模糊空間,但令人遺憾的是她至今尚未有請辭公視董事的公開表達或行動。「《公共電視法》不容違犯,公共電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必須捍衛,媒觀呼籲徐女士應立即主動請辭公視董事,否則公視董事會應予解職。」
針對媒觀要求徐瑞希請辭,據《自由電子報》報導,公視回應會依《公視法》相關規定做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