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與陸姓妻子平日在市場經營批發生意,2人結婚18年,育有1子1女。陸姓婦人主張李女明知黃男已婚,仍與他親密交往成戀人關係,互稱對方「老公」、「老婆」,經常以鹹濕對話調情,甚至互傳私密照及影片調情。
陸妻還發現,丈夫與李女數度獨處出遊,2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次數頻繁絲毫不怕黃男家人發現。今年4月,元配直接向老公及小三攤牌,要求2人不要再有來往。
沒想到,黃男和李女不僅沒有斷絕來往,反而更加明目張膽,固定於周日相約過夜約會,黃男更為此搬離家中,拋家棄子。
李女到庭辯稱,起初不知道黃男已婚,她有過2段婚姻,獨力撫養3名子女,為維持生活在按摩店上班,跟客人互動是為了增加收入。黃男多次來店消費,購買時數帶她外出,直到某次2人在旅館被黃男老婆和女兒抓個正著,雙方發生拉扯,才知對方已有家室,目前兩人已無來往。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發現,李女曾傳訊給黃男「老公,我有時候都在想為什麼我遇到這麼愛的對方有家庭」、「你說我最愛的老公有家庭,你說我怎麼想」,顯見李女當時已知悉黃男已婚。
2人今年2月至4月間頻繁交往,互稱老公、老婆,屢傳親密合照、私處照片、影片、表達愛慕情意、討論開房間、性行為,足見2人有男女交往、發生數次性行為等行為,明顯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判她須賠償陸女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