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名婦人1981年嫁給彰化醬油廠二代,與公婆同住,丈夫詹男要求她負擔家務、照顧子女和侍奉公婆的責任,平常她還要早出晚歸參與醬油廠生產、製造及行政等工作,每天清晨4點就要起床,一路工作到深夜11點才能休息,然而老公卻把她當免費傭人,從來沒給過婦人薪水。
這名婦人只靠丈夫偶爾給的生活費支應家庭開銷,但生活費卻時有時無,相當不固定,丈夫曾一度拒絕支付兒子的學校註冊費。然而婦人這樣任勞任怨卻換來丈夫在外亂搞,還曾把小三帶回家親熱被小孩撞見。丈夫還欠一屁股債「跑路」,把債務問題拋給老婆獨自面對,甚至有債主上門討債,或到醬油廠堵人。
最後這名婦人在忍無可忍之下,於1998年帶一對兒女離家出走,自此與丈夫分居,雙方分居25年鮮少往來,近日婦人訴請離婚,兒子出庭佐證母親長期在家就像免費女傭,早出晚歸工作,公司面臨著一系列債務問題,但父親都把債務丟給母親面對,甚至債主上門還躲起來。母親在工廠要應對各種大小事務,只要有人叫她做事,她就得去做,包括裝醬油、搬貨、接聽電話、包裝、洗罐裝空瓶子,甚至連原物料的清潔都得處理,有時還要幫忙送貨。然而公司卻從未支付媽媽工資,最後是靠母親在外工作賺錢養家與支付小孩教育費。
法官審酌小孩供詞,確認婦人長期遭夫家經濟剝削,丈夫沒有採取相應行動,也從未支付必要的家庭開銷,雙方分居了25年,長期沒有聯繫或互動。且詹男曾經被目睹有逾越男女分際的不當行為,法官認定雙方之間已經缺乏維持婚姻所需的誠摯、互信、互諒和互愛的元素,雙方婚姻已有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最終判准離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