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向高院提起聲明異議指出,執行檢察官故意忽略他持續捐助弱勢團體,且本案既非殺人放火、搶劫性侵案件,他也遭遇羈押,並已真心懺悔、誠摯道歉,與一般暴力案有所不同。另外他表示,自己因躁鬱症,現已配合吃藥矯治,請給予他一個再社會化,融入社會之機會,准予易科罰金。
高院裁定指出,林秉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罪刑後,高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林秉樞對於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的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應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其向高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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