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該名男網紅指控,他在2017年6月透過臉書Messenger認識炎亞綸,當時他年僅16歲,並指控炎亞綸明知他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據《中央社》報導,檢察官查出,過程中被害人可輕易發現炎亞綸持手機拍攝,且事後發現私密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但過程中隻字未提私密片是在不知情下所拍攝。
檢察官認為,炎亞綸曾將私密片傳給2名網友,並未構成散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的要件,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炎亞綸。另外,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的部分,罪嫌不足不起訴。
不過被害男網紅不服,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審查後,認為檢察官調查完備,被害人聲請再議無理由,昨天駁回再議,炎亞綸獲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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