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由桃園地檢署檢閘關指揮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偵辦,發現孔姓軍人遭大陸地區情報單位吸收發展組織,經長期縝密蒐證,發動數波搜索,始查悉被告自2006年起,遭大陸地區情報單位以金錢利誘吸收代為發展組織。
孔姓軍人藉著職務之便,接觸我國現役、退役軍官,免費招待境外旅遊,誘使軍官出國,提供大陸地區情報單位接觸、吸收軍官到機會,所幸遭接觸的軍官均未應允或因故沒有成行,使其發展組織未能得逞,且經辦案團隊即時查獲,以免國家安全有所破口。
孔姓軍人遭境外敵對勢力吸收,收受賄賂,為中國情報單位發展組織達10多年,其不法行為亦使昔日軍中同袍蒙受質疑,更置國家安全於難以預料到危險狀態,雖然孔姓軍人坦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但危害國安的行為仍不宜輕縱,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