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經常在高雄市C姓女子任職的飲料店消費,他也對C女展開追求,並告白過,但C女並不理睬他,只當成一般消費者;今年7月14日下午4點多,求愛不成的廖男,竟然公然在店門口脫下褲子,朝C女打手槍,臉上還露出淫穢的表情。
C女見狀,淡定報警處理,由於店裡監視器拍攝到廖男打手槍的不雅畫面,證據相當確實,因此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將他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很快提起公訴,且因涉案情節輕微,聲請法院簡易判決。
橋頭地院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廖男有猥褻行為。此外,被告從警訊、檢方偵查到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表示後悔,犯後態度尚佳,加上他與C女達成和解,也賠償完畢,因而請求法官宣告緩刑。可是,法官鑑於被告有妨害風化前科,為了讓他能夠深切反行,自我警惕,拒絕其請求,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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