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提醒目前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規定企業應調高薪資,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萬7,470元、按時計酬不得低於183元,按日計酬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數內,不得低於183元乘以工作時數金額,並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以調升後的金額為計算基礎。
勞動部提醒,雇主與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監護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等,約定並經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若超出正常工時,基本薪資應按時數比例增加計算。
以保全為例,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核備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者,應以3萬5,025元為其基準;若當月延長工時為48小時,也就是每天加班2小時,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萬2,350元。按時計酬者,則應以183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上述工作者的工資計算標準,詳見勞動部網站。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未依比例調薪,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