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調查,58歲郭麗華今年10月間為幫郭台銘、前副總統參選人賴佩霞取得連署書,指示服務處劉姓女助理以每份300元價格,對外收購連署書;劉女6度到服務處向郭麗華領取325份空白連署書、對價共計8萬4,000元。
劉女後來指示陳姓女樁腳等6人,自10月12日起向民眾索取身分證影本並簽立連署書;當桃檢複訊時,郭麗華矢口否認犯行,她辯稱劉女有聯絡過郭台銘連署事情,是當初郭姓宗親會說要求挺郭,但她是民進黨員不便出面,才代為宗親會聯絡劉姓助理協助連署。
郭麗華強調,自己僅代為聯絡轉交連署書,沒有委託劉女幫忙連署,亦不清楚劉女指證連署300元資金從何而來等情事,但同案的劉女、陳女等6人及部分連署民眾則坦承犯行。
檢方認為,劉女複訊時已自白坦承犯行,且劉女與郭麗華間並無嫌隙,劉女並無為求脫免刑責而構陷他人之動機,另根據郭麗華、劉女的對話紀錄,確實有談及200多份連署書、連署書據點工作人員數等細節,還有多次語音通話紀錄,顯見2人聯繫密切。
檢方偵結,郭麗華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其為本案主謀竟推諉卸責於劉女,不見其悔悟,且犯後態度惡劣,其為民意代表當知選舉公正之重要性,卻仍為此犯行,伐害民主,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此外,劉女等人複訊時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調偵辦,犯後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