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女去年7月到台北市某科技公司當工讀生,由於她年輕貌美,直屬上司王男常藉機與她發生肢體觸碰,甚至邀約單獨外出,伺機伸鹹豬手,因為王男掌握工讀生去留的權力,C女敢怒不敢言。
但王男性騷擾情形越來越嚴重,甚至當她應邀與王男一起到六福村出遊,王只要見四下無人就伸手亂摸,她決定不再姑息,又苦無證據提告,於是當王男再度約C女到台北市立動物園約會時,C女假意答應,但私下找友人跟監蒐證。
友人果然拍到王男對C女摟腰、搭肩、摸屁股等動作,因此C女檢具照片,到警局提出性騷擾告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王男辯稱,只是不小心碰到,又稱C女在出遊前,就告訴他說,自己喜歡女生,所以他只是把對方當「哥們」,不可能對她性騒擾,但法官未接受其辯詞,依性騷擾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王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因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改口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因此高院法官改判他拘役50天,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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