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4日,在高雄一家化妝品公司當業務的鄭姓女子,從辦公室外出後就失去音訊,丈夫等了四天都沒有她的消息,手機也打不通;正當心急如焚之際,突然接到銀行告知,他太太的信用卡在提款機操作預借現金,因密碼錯誤,沒有成功,他直覺不對勁,趕緊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銀行監視器,發現操作者並非鄭女,而是一名頭戴安全帽、身穿雨衣的男子;為了釐清真相,警方再調閱鄭女的通聯紀錄,過濾出她最後通話的對象是綽號「阿宏」的男子葉原宏。
鄭女的同事告訴警方,鄭女最近在舞廳認識一名擔任英文家教的男子,剛好鄭女想要學英文,二人常碰面,鄭女離開辦公室時也說要跟阿宏吃午餐。
員警根據線索找上葉原宏,葉告訴警方,自己有時會到舞廳跳舞,也在舞廳認識好幾個女子,不清楚警方問的鄭女是哪一位。正當員警準備離開時,看到葉的住處一樓樓梯間,停著一輛用車罩蓋住的機車,隨口問:「這輛機車是誰的?」葉答:「是我的。」員警請他掀開車罩、打開坐墊下的置物箱,意外發現縫隙中夾著一張證件,拿出一看,正是鄭女的健保卡。
面對詢問,葉原宏支支吾吾,無法回答。員警認為他和鄭女的失蹤案脫不了關係,決定進入屋內搜索,沒想到葉一進屋突然尿失禁,員警問他在心虛什麼?葉則驚慌地解釋自己膀胱無力,邊說還邊換褲子,結果換到一半,竟從口袋掉出一把汽車鑰匙。員警見狀追問,葉表示鑰匙是他撿到的,堅稱自己沒有汽車,但員警透過電腦系統一查,發現葉名下有輛白色轎車。
由於葉原宏不肯透露汽車的下落,員警只好拿著鑰匙在附近尋找,經過二個小時搜尋,發現一輛罩著車罩的汽車停在路邊,掀開車罩一看,正是葉所有的白色轎車。員警打開車門,發現車上堆滿東西,其中一個袋子塞著女性皮衣、皮靴和大量化妝品,經鄭女的同事及丈夫指認,確認都是鄭女所有。
葉原宏解釋,鄭女當天來找他喝咖啡、聊天,並將衣物託他保管後就離開,員警要他對著車子發誓,說不知道鄭女在哪裡,也許是因為良心不安,葉不敢發誓,最後承認殺害鄭女,並對員警說:「我帶你們去挖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