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黃男承租了吳姓房東位於高雄市某處的房子,簽約1年,到期後黃男一家人搬走,屋子交還房東,沒想到兩年後,黃男因債臺高築,一時想不開,竟跑回舊租屋處跳樓自殺,讓吳姓房東的房產蒙受「凶宅」的污名,瞬間貶值,從黃跳樓前實價登錄的1,433,被房仲業估計貶至1,062,損失超過371萬元。
由於黃男已經死亡,這筆損害賠償,房東找上死者家屬,沒想到黃的妻子、子女、父母,全都在規定期限內辦好拋棄繼承,自然無需承接黃男的債務。幸好,因為無人繼承黃男的遺產(與債務),法院選任吳姓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這讓房東有了追債的對象。
房東向黃男遺產管理人吳姓律師求償200萬元,但高雄地院審理時,吳姓律師辯稱,黃男雖在吳姓房東住處跳樓,但墜樓時還有一口氣在,他是在醫院宣告不治,所以該處不能算是凶宅。
但法官查出,黃男在送抵醫院前就已經沒有呼吸心跳,此外,凶宅的認定「不以陳屍於專有部分為限,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亦屬之」,因此認定黃男自殺行為造成吳姓房東之損害,遺產管理人必須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這筆賠償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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