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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性侵誣指被害人開的房間 前立委助理張書維遭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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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前立委李鴻鈞的服務處主任張書維涉性侵後誹謗被害人案,二審判2個月確定。(翻攝臉書)
前立委李鴻鈞的服務處主任張書維涉性侵後誹謗被害人案,二審判2個月確定。(翻攝臉書)
前立委李鴻鈞的服務處主任張書維2019年在KTV及摩鐵涉對2名女記者襲胸及強脫衣褲意圖性侵,張書維因無法勃起,女記者逃過一劫,事後張書維受媒體採訪時,誣指是其中一名被害人開的房間及主動要求發生關係,二審高等法院今(10日)依誹謗罪判張書維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仍可上訴;張書維性侵犯行去年二審判4年半。
判決書指出,張書維涉嫌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遭媒體曝光,他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的誹謗犯意,於2019年3月20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對被害人指名道姓向採訪記者表示,案發當日是被害人支付汽車旅館費用,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事,使在場多數特定人及收看記者會畫面觀眾均得共見共聞,涉貶損被害人名譽。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張書維雖否認犯行,但他指被害人主動等言論,有媒體資料可證,且依被害人、計程車司機的證述及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可知,被害人與張書維共乘計程車是為將張書維送返辦公室,並無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之意,張緒維當時意識清楚,自無因酒醉誤認之虞。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非公眾人物,張書維傳述言論並非被害人可受公評之事,更與公共利益無關,其內容足使聽聞者產生被害人主動邀約張書維前往汽車旅館之認知,損害被害人社會評價,且張書維用語粗鄙,顯係刻意渲染、詆毀被害人名譽,無助被告辯明所涉強制性交一事。
一審判張書維3個月,全案上訴後,張書維在高審理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和解金,被害人已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合議庭認為,張書不思以理性方式因應媒體詢問,而傳述誹謗被害人言論,致被害人名譽、人格尊嚴、社會評價遭受貶損,明顯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犯後否認犯行,但因他二審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改判張書維2個月,誹謗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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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1.10 13:1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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