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等3人,於2021年10月間,由陳男單獨或結夥,駕駛小貨車到南投縣信義鄉境內茅埔營林區第21林班地行竊,他們作案時先將車子停在林班地「烏土掘林道」處停放,徒步進入林班地,再將山老鼠已經砍伐、切割好,並遺留現場的珍貴檜木木塊,以揹架搬運至貨車,載回家,如此前後共竊取八塊檜木。
保七總隊第六大隊獲報,經蒐證後報請檢察官指揮,並持搜索票在陳男家中查扣一塊重達16.4公斤的紅檜,接著陸續逮捕兩名共犯,案經南投地院審理,陳男等3名被告辯稱並未盜伐,只是「撿拾」山老鼠遺留的木材。
判決書指出,該處為台大實驗林管理處編定管理的國有林班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林地內倒伏、餘留的根株、殘材;且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竹木及餘留的根株、殘材,不問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就算是山老鼠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森林主產物。
因此,「撿拾」山老鼠遺留的木塊,仍違反《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相關規定,且陳某3人所竊取的紅檜,具有高經濟及生態價值,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貴重樹種,審酌3人分得或竊取的紅檜數量不同,分別判處1年8月至2年3月不等徒刑,併科170萬元至240萬元不等罰金,且沒收犯罪所得紅檜,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將審酌追徵其價額。